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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經視野|華航罷工事件(下):或許你會問這三點,那我們該怎麼做?

閱讀成本 4 分鐘 #政經視野

華人文化有幾個特別的習慣,對於出勤這件事情放得很重,還有對於規律的緊守,讓我們生活中少了很多彈性。我們常常以「開放」這個詞去陳述歐美文化,但並未討論文化的不同。

這次的罷工事件,並不是來得突然,從去(2018)年 8 月即開始有討論,直到現在才發生,就是經歷了將近半年的時間,仍然無法獲得共識的情況下,造成了今天上千旅客受影響。

其實 2017 年也有英國航空罷工事件,其實對許多國家勞工來說,罷工是一種不得不的時候,可以行使的手段之一,已確立可以在較為平等的情況之下,跟資方進行談判。

但激進的行為必然引起爭議,上一篇我有討論過訴求與現況,這邊針對三點爭議表達一下我自己的看法。


罷工是航空公司不可控因素?

現行的定型化契約以及保險條款中,都已經將罷工列於賠償的除外項目,也就是所有罷工造成的損失,將無法獲得求償。

如我上面所說,桃園市機師工會在六個月前已經開始醞釀,加上要能夠合法罷工,代表勞資雙方已經經過調解無效了,所以航空公司必然早就知道,罷工的可能性存在。只是無法透過既有的手段「制止」罷工的產生。

真正不可控的是「罷工啟動的時間點」,從風險控管的觀點,既然時間點不確定,那就是時時刻刻都應該把這個風險估算進去。今天航空公司在知道後,沒有加入這個風險因子,反而是直接向消費者轉嫁,顯示這個除外因素本質上傾向保護航空公司以及保險公司。


罷工的時間點需要預警?

罷工是一種勞方可以主張的權益,只要透過合法程序的申請。而且時間點的不確定是罷工有效的因素之一,如果小時候玩過「一二三木頭人」這個遊戲的朋友,就會更容易理解,因為「時間點」就是致勝的關鍵,我們有時候會特別拉長一二三,但木頭人三個字喊很快。

在遊戲中,我們都不會把自己的勝算公布在前,因為那是我們提高籌碼與勝率可能性的方式。雖然國外多有案例都是會提前公布罷工時間,以確保大家都能夠有好到應變,但我認為「罷工」這個行為是應該被公布的

至於「罷工的時間點」也就是起訖時間,不必然需要公布,因為當罷工的風險成為已知的時候,風險的縮小也影響了談判籌碼。


旅客權益該如何看待?

這一系列的文章是因為看到一篇臉書,有感而發。

其中不斷強調旅客權益,我私心認為旅客權益的守護,是資方(航空公司)、勞方(機師)與旅客本人(消費者)共同需要守護的。今天三者任何的動作都將影響到旅客的權益,但回過頭來想,不應該因為自己的權益受損,就去阻止別人施行權益。

這次罷工事件就是很好的印證,每個人都有主張自己權益的機會,但當定型化契約的將罷工設定為除外條款,且不去有任何但書的時候,風險承擔者就已經只剩下消費者自己,削弱了罷工第一天就可以帶來的影響—潛在的賠償—連帶造成了要疊加更多的不可控性。

至少適度的讓航空公司承擔風險,不論是要向他航租賃飛機,或者預先的賠償損失預估,都更有機會讓勞資權益更對等,也更能保障旅客權益。


小結:客觀的仲裁機構之必要性

講到這邊,如果我們參考國外的經驗,的確罷工被視為特殊狀況的賠償除外項目,但在英航罷工案例中,監管機關認為

不太適合將航空公司預先計畫罷工並告知視為「特殊情況」。

也就是說,旅客有權聲張自己的權益受損,進而可獲得最高 540 英鎊的賠償。當然最終的裁決機關在「法院」,如果大家都相信法院仲裁之客觀性與合理性,便提升了潛在的損失風險,這樣也進一步的可以保障旅客權益以及擴大航空公司、保險公司的重視程度。

如果除外條款附上此但書—預先告知罷工與時間點則可能不列入特殊情況—後,也會增加工會在思考罷工這件事情的嚴謹性,一來可以更主動地公布罷工的決策與時間點,同時要去考量進行罷工必須要對資方造成「一定的損害」,這樣的罷工才能有意義,並將對旅客的影響降到最低。

觀看上集請點此:華航罷工事件(上):訴求達成的可能性與現況之矛盾

我把這一系列文章整理在下面,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閱讀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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